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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

 

目前,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印发了《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示范办【20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掌握《办法》内容,扎实做好贯彻代建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示范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示范区组织专班,启动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编制过程中,多次与区直各部门等有关单位沟通对接及征求意见,若干次向区办公会议汇报编制工作。后期通过衔接沟通,会议就有关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11月11日,经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11月18日,以平示范办【2022】64号印发实施。

三、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对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由组织实施机构(区建设局)按本《办法》履行代建单位职责。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1条。

第一章,总则(1-10),共10条。明确了办法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组织实施机构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代建方式、代建依据等。

第二章,代建单位管理(11-14),共4条。包括代建单位的选取、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代建单位的责任等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15-17),共3条。明确了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18-28),共11条。明确了代建项目的实施程序,具体包括项目报批、实施过程、履约保函、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资金管理(29-33),共5条。明确了与项目有关的项目资金(土地费用、代建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拨付程序等。

第六部分,奖惩与监督(34-40),共7条。明确了代建管理的奖优罚劣和投资结余分成及相关单位的违约责任等。

第七部分,附则(41),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动态调整等。

五、实施重点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为保证代建项目顺利开展,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明确代建项目范围和监管方式。对于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对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由组织实施机构按本《办法》履行代建单位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代建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与标准。代建单位的选取应依法合规,具备履行合同的各项条件,并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

(三)细化责任,明确代建项目各方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依法确定代建单位,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协调代建事项等。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具体为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相关备案手的续授权办理,施工过程管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

(四)明确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用单位负责申请项目资金,报批项目年度支出预算。代建项目的土地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相关部门;代建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机构,经代建单位审核后,由组织实施机构直接拨付。代建管理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六、关键词解释

政府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行政区域内且区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业务、技术用房、培训教育用房及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示范区管委会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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