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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示范办202264


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11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行政区域内且区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业务、技术用房、培训教育用房及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示范区管委会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后,采取合法采购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示范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作为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代建管理工作。对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对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由组织实施机构按本办法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区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代建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投资项目代建方式是指代建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直至竣工验收实行的代建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法律咨询、造价审核等第三方机构聘请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第九条 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二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由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合法采购方式选择。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执业信誉;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相关方良好评价;

(四)无严重违法或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确定代建单位,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

(二)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提出预审意见,在变更确定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三)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纠正;

(四)依法承担代建项目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责任;

(五)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或解除抵押;

(七)建立代建项目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组织对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使用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体;

(二)负责提出项目的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四)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六)出具委托书,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备案手续;

(七)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

(八)负责筹措示范区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九)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十一)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使用单位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组织施工;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报批工作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并依规进行审查;

(五)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

(六)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备案手续;

(七)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组织实施机构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九)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十)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协助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整理、汇编、移交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投资匡算、建设规模等内容,依法确定代建单位;

(三)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单位的招采工作。

(四)代建单位组织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施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代建。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其涉及的管线迁改、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由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开展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前,由使用单位配合代建单位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经组织实施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认。代建单位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决算总价超出初步设计概算10%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区发改部门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项目投资较大变动的;

(三)受技术、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需重大调整的;

(四)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主要建筑材料涨跌幅度超过5%的;

(五)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

(六)示范区管委会同意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资产抵押。银行履约保函金额或抵押资产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代建项目总投资的10%,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组织实施机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履约保函或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并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申请项目资金,报批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的土地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相关部门;代建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机构,经代建单位审核后,由组织实施机构直接拨付。组织实施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结合招标时的优惠费率进行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费基数为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

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由代建单位报组织实施机构和使用单位,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调整。除组织实施机构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可以预留10%,待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代建管理费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机构,由组织实施机构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负责代为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代建管理费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代建管理项目投资节余分成。审核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比《代建合同》约定相应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50%分成给代建单位(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50%),剩余部分缴回区财政或者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组织实施机构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区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或处置抵押资产;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区代建活动: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本单位或与其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 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