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食药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三)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食药监新罚〔2020〕18号
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泉海蓝湾便利店
负责人:代新青
地址(住址):新城区蓝湾新城3号楼109.110.206商铺
邮编: 467000 联系电话:13693751963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92410402MA42X3U21N(1-1)
违法事实:我局2020年7月8日委托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平顶山市新城区泉海蓝湾便利店销售芹菜进行了监督抽验,其结果为甲拌磷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报告编号: PDS20200662。
经查: 2020年7月8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送达该店,并同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复检须知,该店在有效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提出放弃复检,同时平顶山市新城区泉海蓝湾便利店负责人委托代新青处理该批不合格报告的事宜。我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禹鹏德、贾要兵办理该批不合格报告案,2020年7月8日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登记日期2018年3月30日,营业执照注册号92410402MA42X3U21N(1-1),类型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04910008580,有效期2018年 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
经查:该批次销售的芹菜已销售完毕,提供有购进单位平顶山市新华区园香蔬菜零店的《营业执照》注册号92410402MA42X3U21N(1-1),《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049100008580,现场提供有购进票据,票据显示购进时间2020年7月6日, 购进10斤,每斤5.1元,共计51元,在电脑上没有芹菜的销售记录,经询问该负责人声称现金收款大概收了90元,价格不固定无法计算实际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平顶山市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8、购销票据复印件1份,9、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
平顶山市新城区泉海蓝湾便利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芹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原河南省食药监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韭菜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和参照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的违法所得,
决定对平顶山市新城区泉海蓝湾便利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共计 :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分社(平顶山市新城区财政局,账号:00000138432751299012。转款时备注: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