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平顶山市新城区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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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书
平顶山市新城区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违反《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第七项“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第八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两类机构”属地监管原则,现拟上报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取消你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被撤销(取消)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不接受当面、书面告知,特公示告知。如有异议,可自本告知书公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新城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