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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核心内容问答

发布日期:2026-06-02 来源: 浏览次数:

问答1


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审查范围包含哪些?

答:既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理性(适当性),明显不当的执法行为同样会被依法纠错,同时鼓励调解和解,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


 问答2


问:条例新增了哪些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答:将失信惩戒、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学籍学位处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复议范围;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


问答3


问:条例在案件审理和行政机关应诉上有什么硬性要求?

答:1. 普通案件需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简易案件可1人审理;增设提级审理、合并审理制度。2. 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复议,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