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电代煤 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的通知
平示范管〔2019〕70号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电代煤 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的通知
滍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日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按照《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攻坚办〔2019〕141号)和《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双替代”供暖“确村确户”工作的通知》(平发改能源〔2019〕2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范围为辖区禁燃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区域安装使用电采暖等替代燃煤取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补贴发放。
二、补贴标准
根据“双替代”财政专项补贴额度对使用电采暖等替代燃煤取暖设备的居民用户统一发放补贴。居民所购置取暖设备发票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
三、补贴资金发放条件
居民完成登记后,滍阳镇政府、应滨街道办事处对替代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取暖设备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用户是否还有燃煤设备、用户是否位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等进行验收(统称“两有两没有”,即有“双替代”取暖设备、有合格发票、没有燃煤设施、没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对最终符合补贴条件者,收集用户相关信息进行资金发放。
四、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滍阳镇政府、应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双替代”的居民建立台账资料。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二)加大审计督查。财政、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区财政将扣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