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食药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食药监新食罚〔2020〕01 号
胡俊洁(平顶山市新华区洁甜果蔬店):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经营不合格韭菜、芹菜食用农产品案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委托河南标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对你(平顶山市新华区洁甜果蔬店)销售的韭菜、芹菜进行了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报告编号: SY20191114005.检测食品名称:韭菜,检验项目:腐霉利,标准指标:≤0.2mg,实测值:0.23mg,判定:不合格。 SY20191114003、检测食品名称:芹菜,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5mg,实测值:0.11mg,判定:不合格。
2019年12月18日,你到我局接受询问,说明该批次芹菜、韭菜的采购经营情况。
经以上调查查明:你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2410402MA46F1TM9W.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04910011810。你于2019年11月13日在薛庄农贸市场采购了6.7元的芹菜2公斤,3元的韭菜1.5公斤,食品抽样检测时用于抽样检测,没有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两批次食用农产品只索取了一张供货者手写白条,无供货者签名及日期。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对当事人的裁量阶次为轻微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罚款两仟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区分社(平顶山市新城区财政局,账号:00000138432751299012。转款时备注: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4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