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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平文〔2009132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上级组织的重要决策、指示、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涉及示范区全局性的工作目标、任务、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制定示范区工作规划、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3.研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示范区开发建设,加强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研究示范区范围内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示范区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6.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研究干部的推荐、调整、任免、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研究示范区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等;

3.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专项经费、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的使用;

2.研究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

3.研究其他重大财务支出方案。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由党工委领导班子或管委会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口头通知、文件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充分征求意见集体决策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劳动模范、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需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事先征求纪工委的意见

(二)适当进行酝酿。集体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对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较大范围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要先定原则,根据原则确定人选。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要经党工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及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工委成员共同酝酿后向党工委会议提名。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工委书记或管委会主任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集体决策。

1.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

4.形成会议记。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监督检查

由纪工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