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示范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为根本,以科技应用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科学分区、分类施策”的治理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推进依法治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和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示范区保驾护航。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示范区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编制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责的原则。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区管委会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落实各项责任制。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3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镇办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预防、监测;森林火灾发生后,镇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4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适用范围。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六)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简称区森防指)在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办公室设立在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镇办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有关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二)职责分工。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单位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向市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区农综办: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业行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组织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负责做好日常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控;协调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示范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和储备森林灭火应急物资等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全去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以及组织森林公安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源管控、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涉及示范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指导督促旅游景区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加强景区火源管理,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游客疏散。负责林区内宗教场所及周边火源管控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师生预防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避难场所。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期后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执法培训和法规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宣传、扑火队伍装备配备、扑火物资储备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奖励的人员提请市政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负责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火灾现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评估工作。
区园林局:负责指导辖区园林的林木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林木防火安全管理及发生林木火灾时人员疏散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卫计局:负责救护车辆、药品、药械的供应和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消防救援的大队:根据需要参与森林灭火救援工作。
区新闻中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森林防火应急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扑救指挥。
1、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的要求,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总指挥:示范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职责是:统筹火场的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处置紧急情况。
副总指挥:由区农综办、区应急管理局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职责是: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前线指挥部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各工作组的职责详见附件一。
三、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监测。
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5)可能影响森林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等。
每年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的11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前,示范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农综办、消防、应急等部门,召开森林防火形势会商会,研判全市冬春森林防火形势,预测森林火灾发生趋势,写出会商报告,及时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森林防火紧要期,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气象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向全区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示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必要时向镇办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详见附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当发布三级火险天气(中度危险)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四级火险天气(中度、高度危险等级)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当发布五级火险天气(极度危险等级)预警信息后,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视情况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及时准确关注气象信息,各视频监控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要切实加强火情监测。在森林火灾高发期,可配备无人机进行空中监测。
(二)信息报告。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护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各镇办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报告示范区管委会森防指办公室;区森防指办公室同时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1)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5)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
(6)需要示范区、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2.报告的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件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快速启动相应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按照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4小时未得到控制的;或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镇办森林火灾的,应立即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就近组织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医疗应急队伍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5.火案查处。区公安分局负责火案的查处工作。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应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准确调查取证。
6.保护重要目标。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8.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看守。
9.发布信息。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0.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区公安分局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农综办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按照信息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二)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镇办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综合保障
(一)物资设备保障。加强防灭火设备建设,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配备无人机设备,提高监测能力,达到早发现、早处置;分级建设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
(二)资金保障。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森林火灾损失较大的区,根据火灾发生地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三)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区农综办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各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稳定可靠、互联互通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情等信息的及时传输、报送。
(四)队伍保障
区森防指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熟悉扑火设备,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五)防火宣传
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
七、附则
(一)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地形复杂、交通不便、自然阻隔条件较差、火险等级高,一旦遇有火情,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3 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 公顷以上。
(二)高保护价值森林
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高保护价值具体可以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风景旅游区、自然与文化遗址、重点公益林等。
(三)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重要仓库、射击场、弹药库、军械库、军事设施、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供电线路、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四)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预案演练。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七)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森防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2、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十个必须”
3、森林扑火指挥“十个严禁
附件一
附件二
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十个必须”
一、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
二、扑火队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三、扑火队员必须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五、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装备,如头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扑火机具。
六、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要注意午后扑火伤亡事故高发时段的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可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沟塘、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扑救森林火灾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进行自救。
十、扑火队员体力消耗大要适时调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附件三
森林扑火指挥“十个严禁”
一、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
二、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
三、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
四、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
五、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
六、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
七、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
八、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
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
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冒然直接扑火。
九、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
十、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示范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豫地灾指〔2020〕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平政〔2019〕12号)、《平顶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关于明确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工作职责和响应机制的通知》(平应总指部〔2020〕1号)、《平顶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平地灾防指〔2020〕1号)、《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明确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工作职责和响应机制的通知》(平示范应总指部〔2020〕1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
灾害灾情。
1.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示范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体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建设环保局、农综办、社会事业发展局、人口计划生育局、新闻中心、科技局、综合执法局、消防大队、入驻示范区的供电公司及各通信公司等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滍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一般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负责信息发布并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滍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汇集、分析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协调市局指导开展群测群防、技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市局对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协调气象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提供气象保障。
负责协调地震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震动进行监测,并对地震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特大地质灾害灾后的重建规划编制;统筹协调灾后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提出安排煤电油气运保障相关储备物资动用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收集、报告工作,指导、督促做好灾区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鉴别;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区级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做好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导灾区做好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抢修和受灾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区农综办:负责协调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协助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对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损失。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机构做好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口计划生育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新闻中心: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驻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驻区各通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的抢通恢复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调查监测、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工作组设立、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2.3.2 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和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3.3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人口计划生育卫生局。
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参与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及时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
2.3.4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部门。
成员单位:区农综办、区环保局等单位。
负责对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会商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5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灾害发生区域人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2.3.6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综办、驻区各通信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
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公路抢通、气象预报、通信、资金、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
2.3.7 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区新闻中心。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3、预报预警机制
由区应急管理局、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险情、灾情速报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3.1 预报预警
3.1.1 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滍阳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区应急管理、国土资源、农综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
3.1.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1.3 预警信息发布
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预警工作,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应在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上向公众发布,并通过通信网络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3.1.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和人员要按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等变化趋势。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加大雨情、水情等监测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监测工作。应急调查队伍与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
相关单位要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急调查队伍与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
3.1.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三级(黄色)以上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预警解除。
3.2 速报制度
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制度,乡镇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信息后,要同时向本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疑似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首次按照灾害事件上报。
3.2.1 速报时限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应急管理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在4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在12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3.2.2 速报内容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灾害发生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开展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示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随后接受市政府、市指挥部指挥的调度。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示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随后接受市政府、市指挥部指挥的调度。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示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随后接受市政府、市指挥部指挥的调度。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示范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我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部门要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和应急处置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
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2 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5.3 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抢险、会商和通信等专业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4 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5.5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对接协调上级部门,积极运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奖惩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豫政〔2012〕2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
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豫政办〔2013〕103号)、《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行政区域外的地震对我区造成灾害或强烈影响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成员由区新闻中心、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新城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农综办、区应急管理局、区移民和水利服务中心、区招商局、区计卫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新城区供电公司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决定派遣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应急救援、区医疗卫生、区工程抢险等队伍,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4)决定调运救援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7)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8)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9)协调跨区、跨区(县、区)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10)接待省市慰问团,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1)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2)组织协调相关事务。
2.3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指挥部各成员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加强衔接配合,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社会事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综办、区招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场供应;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计生卫生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综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环保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综办、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区招商局、国网新城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农综办、市政园林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落实。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
6.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社会事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新闻中心、区招商局、区计卫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省内外捐赠,负责志愿服务管理,处理其它涉外事务。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新城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综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新闻中心牵头,区综合办公室、区民政局、区招商局、区新闻中心、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轻度破坏5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5)轻度破坏地震灾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区管委会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示市政府提供支援。
应对轻度破坏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区乡镇(街道)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各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管委会根据预报的震情,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开展应急防范工作。
4.2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区内的3.0级以上地震、区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区应急管理局直接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级(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管委会,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公安分局、农综办、水利和移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区管委会,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5、应急响应
5.1 应对轻度破坏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向管委会震情,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
(2)当地震造成较大灾情或社会影响时,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震区所在地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并派出现场工作组。
(3)震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处置建议组织领导当地的地震应急工作。
(4)区新闻中心、招商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进行信息发布,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做好稳定民心的宣传,防止地震谣言的产生。
(5)区公安分局视情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重点目标和单位。
5.2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区应急管理局向区管委会上报震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管委会做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决定,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5.2.2 指挥协调和处置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工作组,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地震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加强地震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专业现场救援队伍,协调驻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开展各类紧急救援工作。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计生卫生局牵头,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建设、市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相关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燃气通讯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平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有区应急局牵头,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宣传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5.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区应急局上报区管委会,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管委会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政府
(3)区指挥部运行,区管委会主任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5.3.2 指挥协调和处置
(1)震后1小时内汇总信息上报区指挥部,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和区防震抗震指挥部。
(2)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区防震抗震指挥部依据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流程先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区管委会根据灾情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综办、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学校、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县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7、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传,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7.1 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区区管委会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管委会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对事发地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1)迅速组织公安、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严防事态扩大。
(2)当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公安部门负责追查谣传来源,公开处置谣传散布者,阻止谣传的进一步传播;应急、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8、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强有感非天然地震,区应急局30分钟内完成非天然地震震情并上报区管委会。
区应急管理局责成并协助乡镇政府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塌陷、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
9、示范区邻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区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保障措施
10.1队伍保障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物资储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市级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10.2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10.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管委会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中央、省财政给予支持。民政部门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10.4避难场所保障
区管委会要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疏散基地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完善必需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设置明显标志。
10.5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示范区分公司、中国电信示范区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网新城区供电公司组织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10.6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新闻中心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计卫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7监督检查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10.8法制保障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自本预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1.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4适用范围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本预案由县防震抗震指挥部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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