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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156
信件名称: 中梁鹰城壹号院物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在新城区物业科领导指导下,物业费多收取一个月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1-06-29
信件内容: 中梁鹰城壹号院物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通知业主在新城区物业科领导指导下,物业费多收取一个月。 请问新城区物业科的领导是怎么给物业公司指导的,在什么法律、政策依据下指导的,是在什么环境下指导的,是出于什么原因、目的指导的。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回复时间: 2021-07-27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关于网民反应的问题,经核查事实与情况不符,现回复如下: 中梁鹰城壹号院小区物业费原计费起始时间根据平顶山市房管局修订的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条例内容进行收取,入伙通知书内约定时间为2021年2月4日。后因平顶山市房管局修订的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自入伙通知书交房之日的次月起由业主按月交纳。经双方约定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借助社区物业卡等银联金融IC卡代收代缴物业服务费)也明确规定了必须为入伙通知书交房之日的次月起收取,经与新城区物业科沟通交流,物业公司物业费决定按照第十六条公示标准进行收取(交付次月即2021年3月1日计收)。物业费推迟一个月收取,并不像是业主所反映的多收取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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